在刑法中,财产类犯罪的主体通常限定为自然人,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这些犯罪的主体。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遇到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例如盗窃或诈骗。对于这些情况,由于刑法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财产类犯罪,因此不能以盗窃罪或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司法机关将单位作为指控对象,辩护人应当为单位进行无罪辩护。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单独指控单位内部组织、策划、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一些辩护人可能会提出,由于单位不构成犯罪,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应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这种观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找到一定的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64.html
但是,对于本章中的犯罪,如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的行为,可以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类似地,对于诈骗罪,虽然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失效,但它反映了单位实施诈骗行为可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64.html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解决了单位不构成犯罪时,对单位有关人员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该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那么可以依法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个人的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64.html
因此,辩护人在代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法律变更的情况,以确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盲目进行无罪辩护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辩护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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