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物是否具有实体形态,公私财物可被划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它们均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无形物包括诸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电信号码资源等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形态物品。盗窃无形物的行为可能表现为:
- 出于牟利目的,非法连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是非法连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按盗窃罪处理。
- 非法充值电信卡后使用,导致电信资费损失达到一定数额,以盗窃罪论处。
-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按盗窃罪定罪。
- 明知是非法制造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购买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达到一定数额,以盗窃罪定罪。
- 盗窃油气或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未危害公共安全,按盗窃罪定罪。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和其他财产上的请求权作为一种权利,并不属于财物,因而不构成盗窃罪的对象。然而,这些权利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支票、汇票、存单、存折、借条等,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71.html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实务界的判决也不一致。虽然电力、煤气、天然气是无形的,但它们以电流、气态等形式存在,是可以被检测的。但网络虚拟财产是基于计算机规则的一种拟制,不能直接归类于传统意义上的无形物。一些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磁记录,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不具备现实有用性和价值共通性的属性,不具有现实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因此不能视为盗窃罪的对象,应按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处理;而另一些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个人劳动获得或通过财产购买,存在市场交易,其价值具有可衡量性,应被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按盗窃罪定罪。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71.html
对于辩护人而言,在代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案件时,由于理论存在争议且实践判决不一,国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应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提出对当事人更有利的辩护策略。通过细致的案件分析和有力的辩护,辩护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合理的判决结果,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法律实践的不断发展,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认识也将逐渐明确,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更清晰的指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7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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