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普遍接受的理论是“失控加控制”原则,意味着当盗窃行为导致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取得对所盗财物的控制时,即视为盗窃既遂。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是同步发生的,即被害人失去控制即表示行为人已经控制。然而,也存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窃取财物后将其放置在隐蔽地点,打算日后取回,但在取回前被捕,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财物,但仍应判定为盗窃既遂。
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核心,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在于社会危害性。对于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而非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因此,只要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便行为人未取得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88.html
至于盗窃罪的未遂标准,则通常指被害人尚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需结合是否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来判断。若盗窃行为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或金融机构,即使行为人未能得手,也应以盗窃未遂论处。但需注意,若盗窃行为针对的是数额较大但未达到巨大标准的财物,且行为人未能得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辩护人在代理盗窃未遂案件中的重要辩点,需从行为人的盗窃目标入手,审查公诉机关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或金融机构为目标。若无此证据,或仅能证明行为人是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且未得手,辩护人则可主张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无罪辩护,而非构成犯罪未遂的罪轻辩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88.html
此外,在实践中还需注意一种特殊情况:行为人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虽尚未兑现,但若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等方式避免损失,且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则同样构成盗窃既遂,而非未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8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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