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关键的。根据2011年1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集资后并未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使用规模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无法返还集资款;
- 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无法返还;
- 携带集资款潜逃;
-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 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
- 隐匿、销毁账目,或通过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 拒绝透露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 其他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集资诈骗罪中,如果行为人的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这部分行为所涉及的集资款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其他行为人没有共同的非法占有故意和行为,则只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08.html
正确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例如,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证券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但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或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08.html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注意两点:首先,不能仅因为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无法返还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如果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只有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不能仅凭此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或提出符合欺诈发行证券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的改变定性辩护意见。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辩护,辩护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合理的判决结果,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法律实践的不断发展,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适用也将逐渐形成更加明确和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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