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涵盖一系列涉及信用卡的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申领的信用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财产状况、房产证明等申领信用卡,并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这包括因超过有效期、已办理退卡手续或挂失等原因而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主体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或其他人。
-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情形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存在不同观点认为这应构成盗窃罪。
- 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要认定恶意透支,需要满足发卡银行催收次数、不归还的时间要求,并且催收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催收需符合特定条件,包括在透支超限或超期后进行、采用能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等。
辩护人在处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时,需要审查发卡银行是否进行了有效催收,并根据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催收证据进行判断。同时,应注意审查这些证据材料是否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20.html
信用卡的定义包括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而在机器上使用这些卡片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辩护,辩护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合理的判决结果,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2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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