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涵盖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行为。此规定中的“国家发行”不仅指国家直接发行的证券,也包括国家通过证券商等渠道间接发行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指的是将伪造或变造的证券用于对不知情的自然人,如果对方知晓证券是伪造或变造的,那么就不存在受骗者,行为也不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而可能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在处理有价证券诈骗案件时,辩护人需要仔细审查涉案证券的真实性、行为人的意图和行为,以及受让人是否知情。如果辩护人能够证明受让人知情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提出不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2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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