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是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以下是恶意透支数额认定的几个关键原则:
- 一般原则 恶意透支的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本金数额来计算,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一点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 应予扣除的部分 如果在案发前行为人已经归还了部分或全部本金,这部分归还的数额应当从总数额中扣除。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行为人积极补救行为的一定程度的认可。
- 不予扣除的部分 行为人在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中支付的一些费用,如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通常不予扣除,并应计入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额。此外,行为人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了本金未归还的部分可以折抵本金外,也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如果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27.html
辩护人在处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这些因素,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辩护策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2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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