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诈骗数额的认定是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以下是对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认定的几个关键原则:
- 累计计算原则 如果行为人在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未经处理,其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如果累计数额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既遂数额的认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将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 未遂标准的认定 当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
-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 如果上述情形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的10倍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拨打诈骗电话的定义 “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对于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情况,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如果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应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作为辩护人,在代理这类案件时,要掌握以上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这对于定罪和量刑辩护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2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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