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普通诈骗罪的数额时,以下是几个关键原则:
- 一般原则 诈骗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来计算,这是量刑的主要考量因素。
- 特殊情况下的数额认定 如果被害人因诈骗行为遭受的损失数额高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数额,并且这一差额可以归因于诈骗行为,那么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以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为准。
- 累计计算 对于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未经处理的情况,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如果累计数额构成犯罪,应依法定罪处罚。
- 既遂数额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应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 未遂标准 当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但具有特定情形,如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司法会计、审计报告 如果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应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
- 证据材料要求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交易明细、分类账单等,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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