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诈骗案件时,法律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诈骗行为规定了酌情从严惩处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下是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
- 广泛传播虚假信息诈骗 如果行为人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这表明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 诈骗特定款物 行为人诈骗的财物如果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这些财物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因此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 以募捐名义诈骗 如果行为人以灾害募捐的名义实施诈骗,这种利用他人善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还破坏了社会信任,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 诈骗弱势群体 如果行为人诈骗的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这些群体相对脆弱,受到诈骗的社会影响更为严重,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 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诈骗行为导致了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这些后果表明诈骗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极为严重,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当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行为人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时,应分别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34.html
辩护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情节,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辩护策略。虽然法律规定了酌情从严惩处的原则,但辩护人仍可以寻找可能存在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行为人的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被害人的谅解等,以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3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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