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社会背景下,法律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诈骗行为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以下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的概述:
- 灾害期间诈骗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如果行为人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将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 电信网络诈骗从重情形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
-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或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物;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
- 以灾害、募捐等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
-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
-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如果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里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80%以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35.html
辩护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情节,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辩护策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3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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