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不构成本罪的情形

关于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确实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1. 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指的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辩护人在代理贪污罪案件时,首先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上述两类主体。如果行为人不属于这两类主体,那么可以提出不构成贪污罪的无罪辩护,或者提出只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改变定性辩护。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上述两类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果行为人不属于这些特定主体,那么他们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贪污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如职务侵占罪等。因此,辩护人需要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确定最合适的辩护策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5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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