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指的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且这些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理论界普遍认同的观点中,“公司工作人员”包括所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涵盖了在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其他单位人员”则指的是除了公司、企业人员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类型多样,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时,需要同时关注单位的国有与非国有性质,以及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这些因素可能会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身份,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并非所有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自动归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这些工作人员是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来的,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则他们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只有排除这两种情况,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有国有资本的参与,但它们既不属于国有公司,也不是私营公司。对于这些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审查他们是否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是,他们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则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 村民小组、村委会、村党支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和纪要,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这些主体侵占的财产被定性为公共财产,那么构成的就不是职务侵占罪,而是贪污罪。
-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投资人理论上不会占有企业财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中除了投资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财物,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既可以是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投资经营。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被视为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雇员、帮工、学徒等,无论称谓如何,都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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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其聘用的人员如果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普通合伙人虽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合伙企业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企业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合伙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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