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 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要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之后,须具备生效的要件,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发 生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既有相一致的情形,也有不一致 的情形。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处于同一 个时间点,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即时 生效。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并非同一个时间,有三种情形:
(1)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须批准、登记生效的,成立后须经过批 准、登记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条件的,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附生效条 件、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成就,或者所附期限到来 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其成立和生效也并非同一时间。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法律行 为生效后的法律拘束力是:
(1)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行为人必须信 守自己的承诺,自觉、全面履行义务,接受民事法律关系的拘束。 (2)在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如果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作 出变更和解除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是按照当事人的双方约定, 才可以实施,否则就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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