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 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 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 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 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 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要义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 果的意思行为。“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的内心意图;“表示”,是将内在的意思以适当的方式向适当的对象表示出来的 行为。意思表示在具备了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两个要素以后就成立,意 思表示成立就是意思表示生效。意思表示生效包括两个方面:
(1)表 意人在自己作出意思表示并且生效之后,自己要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拘 束,不得推翻自己的意思表示或者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 示生效以后,对于对方当事人即表意人的相对人也发生效力,表意人的 相对人将产生对意思表示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的权利,他可以对表意人的 意思表示作出承诺,也可以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修改,提出反要 约。
本条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生效和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
对话,可以理解为当面以口头方式表达,地隔千里以电话沟通也属 于对话式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通过互联网,微信的视频、音频作出 的意思表示,也属于对话方式。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 了解该意思表示的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即表意人的 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该意思表示才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 表示,并不是说空间的问题,而是表达意思的表示方式。到达主义,是 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以后发生效力。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能够 控制的范围,该意思表示生效。
在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中,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 示的生效规则,也采取到达主义,具体情形分为两种:
(1)如果相对 人已经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表意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 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意思表示 生效。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的,表意人以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该意思表示生效。这是指相对人的任何 一个接收数据电文的系统接收该项数据电文,都构成到达。除外条款 是,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就 按照其约定的时间作为该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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