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 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条文要义
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明示方式、默示方式和特定沉默方式。
1.明示方式,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 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明示具有表意直接、明确的特点,不易产生纠 纷,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于特别需要采用明示方式的法律行为,应当 明确规定明示方式方为有效,默示方式无效。
2.默示方式,是指行为人以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 的表意形式。行为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 默示,也称为行为默示或者推定行为。例如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登 乘公共汽车等行为,就是意思实现,是行为默示或者推定行为。
3.特定沉默方式,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或者有特定意义的沉默,间 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达形式。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或者 当事人之间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能将特定沉默视为默示。例如双方 长期供货、受领、支付价款,没有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只是交易习 惯,就是沉默方式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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