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 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 人。
条文要义
意思表示撤回,是指意思表示人在发出意思表示之后,在意思表示 生效之前,或者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同时,宣告收回发出的意思表 示,取消其效力的行为。
意思表示撤回权,是缔约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于意思表示的 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受意思表示人还未被赋予承诺的资格, 一般不会给表意人造成损害。法律允许表意人根据市场的变化、需求等 各种经济情势,可以改变发出的意思表示,以保护意思表示人的利益。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受意思表示人前或者同时 到达受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的,行为人才可以将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的通知不应当迟于受意思表示人收到意思表示的时间,才不至于使 受意思表示人的利益受损。以语言对话形式表现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 人是当面进行订约的磋商,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受意思表示人即刻收 到,对话意思表示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是无法撤回的。由他人转达的语言 意思表示,应当视为需要通知的形式,是可以撤回的。
意思表示的撤回符合规定的,发生意思表示撤回的效力,视为没有 发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人没有取得承诺资格。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 迟于意思表示到达受意思表示人的,不发生意思表示撤回的效力,意思 表示仍然有效,受意思表示人取得承诺的资格。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73.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