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要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从而能够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之后,具备生效要件,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发生设 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为三个,但实际上是四个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理智和判断能力,因而行为人必须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相一致。当事 人必须在意思自由、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情况下进行意思表 示,不存在胁迫、误解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是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管理性、强制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而不是一律无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 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 为。
4.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7条也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故违反法 律、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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