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无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都自始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 法》规定合同行为的效力时,仅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的效力状态,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状态,因而 须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1项的规定,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总则编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认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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