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 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 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 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两种行为有效:(1)纯获利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9条、第22条已经作了规定。(2)与其年龄、智 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与其年龄相适应,是指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是指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 法律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是,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 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其生效或者不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要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可能生效。其效力的确定须经由以下途径。
      1.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和追认权。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虽然没有同 意,但是在行为实施之后予以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生效。
      2.相对人的催告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 法定代理人没有同意又没有追认的,相对人可以在30日内催告法定代理 人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该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 对该行为享有撤销的权利,撤销的方式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权是 形成权,只要在该期限内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就被撤销,自始不发生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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