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条文要义
虚假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表 示是双方行为,是双方进行串通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不 真实,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虚假行为的特点是双方当 事人进行通谋,通常具有不良动机,因而在主观上是共同故意,在意思 表示上是双方的不真实。如果仅有一方是非真意表示,而对方为真意表 示,或有误解,或者发生错误的,不构成虚假意思表示。虚假行为的法 律后果是一律无效,不具有虚伪表示的行为所应当发生的法律效力。
隐藏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因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所为的意思表示虽非出于真 意,却隐藏他项法律行为的真正效果,其实质就是在通谋虚伪的意思表 示中,隐藏着他项法律行为。确定隐藏行为效力的原则是,虚伪行为隐 藏其他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隐藏的法律行为的规定。这就是“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含义。具体规则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无效, 至于其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依照该行为的法律规定 判断。符合该种法律行为的规定的,认定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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