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撤销。
条文要义
当事人一方的欺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故意实施某种 欺骗对方的行为,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与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
一方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欺诈的一方须出于故意,或者是以 欺诈为手段引诱对方当事人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的行为本身就是欺诈。(2)欺诈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 行为,包括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虚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 骗;以及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使 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受欺诈一方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另一方当事人受行为人的 欺诈,而使自己陷入错误的认识之中,由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行 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撤销,即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受欺诈的对方享有撤 销权,可以行使该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意思表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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