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 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条文要义
第三人欺诈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一方 当事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该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实施欺诈行 为的人,是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 为的当事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一 方进行,而不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双方进行欺诈。(3)受欺诈 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受第三人的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对方 当事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4)尽管第三人不是对受欺诈人的对方 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但是对方当事人在与受欺诈一方当事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时,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也可能不知道 这种欺诈行为。
第三人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因第三人欺诈行为而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构成可撤销的民 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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