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条文要义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发生的祸害或者实施不法行为,给另一方当 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吓或者直接造成损害,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胁迫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恐吓为手段的胁迫,另一种是以实 施不法行为为手段的胁迫。
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须有实施威胁的事实。在以 恐吓为手段的胁迫行为中,行为人威胁的事实是将来发生的祸害,包括 涉及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自由等方面所要受到的严重损 害。在以实施不法行为为手段的胁迫行为中,使相对人感到恐怖的行为 人直接实施的不法行为已经或者正在对相对人产生人身的或者财产的损 害。(2)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须出于故意。胁迫的故意是通过威胁使 相对人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3)相对人因受到胁迫而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相对人由于在心理上或者人身上受到威胁,因而不得不与行为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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