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条文要义
本条将乘人之危的行为归并在显失公平的行为之中,统一称为显失 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 情形,与对方当事人实施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 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是:(1)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 不公平,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却享有更少的权利,而另一方享有更多的 权利却承担更少的义务;(2)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超 过法律所允许的程度;(3)受害的一方是在处于困境或者缺乏经验或 紧迫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1)利用对方当事人处于困境或者缺乏 经验等。困境包括经济、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的窘迫或急需,情况 比较紧急,迫切需要一方当事人提供金钱、物资、服务或劳务。对方当 事人缺乏经验,是指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在其自身有轻率、无经 验等不利的因素时,对行为的内容认识不准确。(2)对方当事人因困 境或者缺乏经验而与一方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乘人困境,是指对 方当事人明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是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从中获取 不当利益,但因困境所迫,而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缺乏经验,是指 对方当事人因无知、没有交易经验、不熟悉经营活动等,贸然与一方当 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一方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所准许的 限度,其结果是显失公平的。一般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价格少 于其实有价值的一半,或者超出其市场价格的一倍的,属于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 到损害的一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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