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五十条四: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条文要义
      恶意串通,是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进行串通,共同订立民事法律 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当事人 相互之间具有共同的非法目的。(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串通是指 相互串联、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 结果上达成一致,共同实现非法目的。(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 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某城建集团将自己下属的一个资产总额1亿 元的开发部,以300万元的对价出让给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得到 好处,利益受到损害的却是资产所有者。这样的行为就是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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