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五十条七:不发生效力后返还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 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 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其法律后 果是返还或者折价补偿。
      返还是恢复原状的一种处理方式,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被撤 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已经按照约定进行的履行因无 法律效力而需要恢复到没有履行前的状况,已接受履行的一方将其所接 受的履行返还给对方,这是恢复原状的最基本的方式。
      不是所有的已经履行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都能够或者需要采取返还 方式。有些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无法采取返还方式,如提供劳务的无 效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工作成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承包民事 法律行为)。有些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返还不经济,如返还需要的费用较 高,强制返还带来经济上的极大浪费。因此,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 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赔偿的标准是全部赔偿。如果是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是指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贩毒)无效后,需要承担罚款、没 收、收缴等法律责任的,就不能适用返还、补偿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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