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 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 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文要义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 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 条件,目的是以所附的条件来确定或者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这是市场 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由社会生活复杂性、多样性所决定的。
条件是表意人附加于意思表示的一种任意限制,使他的意思表示的 效力由将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所附条件的种类是: (1)生效条件,即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决定于所 附条件的成就。(2)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是决定民事 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终止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 事件,也可以是行为。条件是:(1)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 实;(2)约定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客观事实;(3)约定的条件必须 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是:(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 就时失效。应当强调的是,不论是何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其 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并不是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任意更 改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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