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 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 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条文要义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 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前提的法律行 为。如房屋租赁法律行为约定,一个月内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就是附 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的内容上,与一般 的法律行为并没有严格的不同,只是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将 这个期限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在这个期限届至或届满 时,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
法律规定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限制法律行为当事人所确 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时间,使法 律行为能够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有计划地进行。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限定法律行为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或失去效力, 这种限定的时间就是期限。所附期限的种类是:(1)延缓期限,也称 为始期,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法律行为所确定的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要等待期限的到来;期限到 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权利 人有权开始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才开始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2)终止期限,又称为终期或解除期限,是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期 限到来时,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 灭的期限。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效力一直在延续,直至法律行为所约定 的期限到来为止,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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