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权和代理行为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条文要义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的规定或者有 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
      代理行为就是代理权行使的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 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代理人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2) 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3)须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 代理人发生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代理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符合 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即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 属于被代理人,而不是由代理人承受。(2)代理行为的撤销权或者解 除权的效果。凡是在代理行为中因意思表示瑕疵而产生撤销权的,撤销 权属于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同样,如果代理行为订立的合同具有解 除事由,该解除权也由被代理人享有,而不是归属于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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