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 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条文要义
      委托代理必须有委托授权,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才能使 代理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授权是要式行 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首先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据该合同,由被代 理人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也叫代理证书,是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书面文件。授 权委托书与委托合同不同:(1)授权委托书是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 行为的表现形式;委托合同是授权委托的基础法律关系,但却是双方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依据委托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2)授权委托书一 经颁发,立刻产生授权的效力,委托合同需双方达成合意。(3)授权 委托书可以直接证明代理权的存在,至于其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并不重要;而委托合同的存在并不能证明代理权的存在。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 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代理事项,是 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根据代理事项的不 同,将代理事项区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3)权限,代理权限是 在代理事项的范围内,可以作出何种决定。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构成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没有规定明确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为代理 事项和权限不明。(4)期限,规定代理权的起止时间。(5)被代理人 签名或者盖章,表明是谁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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