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 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要义
      代理违法分两种,即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 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 法而未作反对表示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是指被代理人授权的代 理事项本身就是违法的,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授权自己代 理的事项违法,未作反对表示,仍然实施该代理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 损害。违法的代理行为是由代理人实施的,违法的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授 权的,因此,对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是指代理人实 施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而被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事项并不违法,由于被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违法而未作反对表示, 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尽管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事项并不违法,而是代 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违法,由于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实施 的行为违法未表示反对,因而对于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后果,应当由代理 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代理违法的连带责任,受到损害的权利人有权依照本条规定, 请求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或者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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