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 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条文要义
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实行禁止代理权滥用规则,即法律规定 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人不得滥用其代理权,实施损害被代理人权益 的代理行为。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都是代理权的滥用方式。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 施法律行为。代理人同时作为代理人与自己作为当事人,交易双方的意 思表示实际上是由一个人作出,交易行为是由一个人实施的,存在代理 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极大危险,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 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追认,法律不承认自己代理的效力。自己代理分 为两种情况:(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 出要约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承诺。特例是,如果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 认,自己代理是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则不妨碍其代理行为的效力。
双方代理,称为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也就是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本人和相对人实施同一法律 行为。同一个人代表两方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实现讨价还价的过程,两 种利益难以达到平衡。因此,除非事前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 后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双方代理的效力。双方代理的特点是:(1)代 理人获得了本人和相对人的授权,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授权,不构成 双方代理;(2)双方授权的内容是相同的,如果双方都对同一个代理 人作出了授权,但授权内容、代理事项不同,也不构成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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