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即复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 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 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 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条文要义
      转委托也叫复代理,与本代理相对应,是指代理人为实施代理权限 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 代理人,并由该他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被选定的该他 人叫作复代理人(或者再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的权限,称为复任权,属于代 理权的内容。
      由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人身信赖关系,代理人因此负有亲 自执行代理事务,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务的义务。在以下两种情 形,可以设定复代理:(1)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不能亲 自处理代理事务,如此下去又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时,法律允许进行 复代理。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身患急病、与被代理人通讯联络中断等特 殊原因,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 如果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 失的情况。(2)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如果被代理人事先 同意或者事后认可复代理,法律也允许复代理。
      转委托产生的复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 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复代理人,他们之间发生的代理关 系,由他们自己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仅就第三人即复代理人的 选任以及对第三人即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对于被代理人直接与复 代理人之间发生的代理关系,不承担责任。
      转委托的复代理如果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 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只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 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作为复代理人代理的,按照 前述规则,认可其复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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