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行为及后果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 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 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要义
      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尽管职务 代理也是由于这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权,但是这 种委托与委托代理的委托不同,是基于代理人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的 职务,经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权。职务代理的代理 人,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不具有这样的身份不 能构成职务代理。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执行的事务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职务代理的代理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都是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的行为。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执行职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 当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没有表明是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名义实施的,其实也不影响代理的效果,因为只要职务代理人在自 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事项,都是有合法授权的事项。职务代理人在其 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属于代理行为,因此其自己代理 的一切事项,都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法律效力,由职务代理人所 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受。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代理行为时,如果超出 了职权范围,构成越权代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其工作人 员越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过,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的代理行为无效的请求,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只要其在与职务代理行为的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自己不知道或 者不应当知道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行为越权,且无过失的,就可以否认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主张,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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