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 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 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 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 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 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 任。
条文要义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严格的无权代理仅指第一种情形,广义的无权 代理包括上述三种情形。无权代理的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对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 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只要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就不发生 代理的法律效果。
      本条第2款将无权代理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具体规则是: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设立的民事行为,如果经过被代 理人的追认,使无权代理性质发生改变,其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 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2)相对人享有 催告权。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欲使其有效,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代理行为不发 生效力。(3)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如果不承认该代理 行为的效力,须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该 代理行为。
      本条规定了两种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1)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 为未被追认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 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 责任,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责任。相对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造成了被代理人权益损害的,相对人和 行为人都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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