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的,代理行为有效。
条文要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 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就 是表现,表见代理就是表现为有权代理的无权代理。其意义是:(1) 承认外表授权,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者假象,而事实上 并没有实际授权,外表授权规则的适用,使表见代理的性质发生了变 化。(2)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代 理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3)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客观上 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一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 代理权的事实,二是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建立了信赖。(3)相对 人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4)相对人对此为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发生的主要原因是:(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2)被代理人 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 书;(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 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4)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 使第三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
      表见代理发生以下法律效力:(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2)表 见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善意相对人主张 撤销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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