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原因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 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 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 组织终止。
条文要义
      委托代理终止的具体原因是:(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 成,包括代理授权所要进行的工作已经结束,或者代理的时间已经完 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代理权的资格和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 理人死亡,不再存在行使代理权的主体;(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 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代理关系也不再存在,代理权终止。
      代理权终止的效果是:(1)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权终止,代理 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进行活动。(2)代理权终止后,代 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向被代理人或者其继承人、遗嘱执行 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项作出报告和移 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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