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 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 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 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 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 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要义
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是:(1)代理人不知道且 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是确实不知道,并且也不应该知道。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代理权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 理事务完成时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在被代理人 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代理。
除此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效。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因 而可以参照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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