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 他情形。
条文要义
法定代理的终止与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不同。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取得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恢复了民事 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没有再存在的基础和必要。(2)代理人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法行使代理权。(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基础不再存在,消灭代理权。(4)法律规定的 其他情形,例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代理的机关取消该指定代理,则 丧失了法定代理的法律基础,因此消灭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关系终止后,依据其产生的法定代理权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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