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及后果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文要义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 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不可抗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可预见,指根据现有的技术 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无法预料。(2)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 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3)属于客观情 况,是指事件外在于人的行为的自然性。
      司法实践应用不可抗力的基本规则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当 事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须不可抗力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 当查清不可抗力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 发生不可抗力的条件下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如《邮政 法》第48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即使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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