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 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保护性措施,是合 法行为,对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负赔偿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须具备的要件是:(1)须有侵害事实。(2)侵害须 为不法。(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 (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适用正当防卫的基本规则是:(1)构成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 担侵权责任。(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
对防卫过当的把握,关键在于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民法上 的正当防卫行为只能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一般不应超过不法侵害的强 度。判断必要限度通常考虑两个方面:(1)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 例如,为阻止不法侵害人偷窃而致其轻伤,是正当防卫;重伤或杀死小 偷就超过了必要限度。(2)所防卫权益的性质,使用严重损害侵害者 的反击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为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 责任:(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2)对防卫过当造成的损 害,应当减轻责任。(3)故意加害行为的赔偿责任,对超出必要限度 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应当是超出防卫限度的那 部分损害,即“不应有”的那部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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