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 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 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 任。
条文要义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 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称为紧急避 险。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 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牺牲其中较轻利益、保全较重大利益的行 为。
构成紧急避险须具备以下要件:(1)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2)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3)避险 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规则的适用要求是:(1)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责任。如 果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2) 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没有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在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避险人 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超过必要限度的赔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 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 事责任。(4)受益人适当补偿。既没有第三者的过错,也没有实施紧 急避险行为人本身的过错,遭受损害的人与受益人又不是同一个人的, 则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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