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 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很多国家都规定“好撒玛利亚人法”,我国民间叫“好人法”。好撒玛 利亚人就是善意救助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核心,是赋予好撒玛利亚人 以责任的豁免权,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不对此承 担责任。
我国规定“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含义是:(1)坚持鼓励善意救助人 的救助积极性;(2)承认特殊救助义务,不宜确定一般救助义务; (3)承认善意救助人的豁免权。
善意救助人享有豁免权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善意救助 人;(2)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3)行为人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了 受救助者的损害。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当前社会,在“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适用方面,存在影响诚信 道德建设的问题,主要是对好撒玛利亚人难辨真假而引起的法律适用问 题。一方面,被救助者讹诈救助人,好撒玛利亚人蒙冤,导致错误地判 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造成损害后冒充好撒玛利亚人, 混淆是非,造成社会影响。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改进,按照本条的规定适 用好法律,保护善意救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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