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 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的立法本意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歪曲事实,诽谤抹黑,恶 意诋毁、侮辱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 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 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侵害,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作出的特殊保护规定。这正是将保 护死者人格利益的经验应用在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上。对 此,《英雄烈士保护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是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 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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