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八十七条:非冲突性责任竞合和民事责任优先权保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 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法规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或者数个法律条 文,在法律适用时,选择适用该行为触犯的某一个法律条文,同时排除 其他法律条文的适用,或者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的法律适用规则。其构成要件须为两个,即“同一行为”与“多个法律条文”。
      责任竞合是法规竞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责任竞合分为两种:(1)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的责任竞合,如前 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2)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 间,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后一种竞合 为非冲突性竞合,数个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产生 的数个法律后果并行不悖,可以共存。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竞合,后果是“不影响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在形成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 时,一个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 责任。受害人一方主张有关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 任,并不妨害受害人向违法行为人主张追究民事责任。
      非冲突性法规竞合,产生民事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问 题。由于对侵权行为有可能由刑法、行政法、侵权法等不同部门法进行 规范,因此,形成了刑法、行政法、民法的法律规范竞合,性质属于非 冲突性法规竞合。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要承担民事责任、刑 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由于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竞合属于非冲突性竞 合,因此可以同时适用。例如,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罚 金、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请求权 的地位,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发生财产性的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应当同时承担。赋予请求权人以损害赔偿请求 权的优先权,则该请求权的地位就优先于罚款、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或 者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请求权的地位,使民事主体的权利救 济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这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 责任的优先权保障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 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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