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要义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 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 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法律 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 交易成本,即“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是:(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统一 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的消灭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也叫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 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 效。(3)最长诉讼时效,也称绝对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 止、中断、延长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规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的规则。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 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期间起始的时间须具备两个要件:(1)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2)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义务人。具备了这两个要件,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对诉讼时效期 间的起算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民法典第189~191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后,权利人 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则从权利受到 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过,本条第2款 最后一句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的申请决定延长。条件比较弹性,并非一律卡死,关键在于对特殊情况 的判断,并且须有权利人的申请。其含义是,具有情况特殊和权利人申 请两个要件,可以突破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寻求民法对民事权利 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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