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条文要义
对于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债务,是当事人约定把一个债务分成若干期、若干批分次清 偿,例如分期付款买卖的付款义务。定期债务,是按照约定的期限按 月、按年定期清偿,如房屋租赁的租金通常是按月给付。本条所称分期 债务是指前者。
分期债务是一个债务,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最后一期债务清偿期 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将每一期的给付定为单独的给付而 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购买一辆汽车50万元,要用5年时间分期付 款,每年付10万元人民币,自最后一期款的10万元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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