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 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计算。
条文要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侵 害其合法权益,而对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样 的,都是三年。但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方法。
本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侵害了无民事权利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权利人产生保护自己权利的请求 权,可以向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行 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原 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履行职 责期间,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无法判断自 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如果按照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会损 害其合法权益。只有当他们取得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终 止,才能有效地行使其权利。从这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能够更好地 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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