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条文要义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如何 规定,立法中有不同意见。立法采肯定说,作出特别规定,原因是未成 年人遭受性侵害,由于他们尚未成年,如果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方 法,将无法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而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必要。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产生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1)造成未 成年人的人身损害,侵害的是健康权和身体权,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责 任;(2)造成未成年人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侵害了其性自主权, 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责任。
      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后,并不基于权利受 到损害的事实,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算,那样将会因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使其权利无法得 到切实保障,因而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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